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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来源:注册劳务公司    发布日期:2017-08-14

  (一)申请。申请人持下列资料向服务中心食品流通许可窗口提出许可申请

  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6、 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 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 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10、 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11、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1、许可机关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进行现场核查的,辖区工商所(分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报送许可机关。

  2、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期限审核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听证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六)决定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延期食品流通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3、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准项目未作改变的说明(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

  4、经营场所的布局、卫生设施未作改变说明;

  5、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说明;

  6、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7、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八)变更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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