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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资质,会不会取消?

来源:注册劳务公司    发布日期:2017-09-19

劳务资质,会不会取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

劳务资质,会不会取消?
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
取消资质,涉及企业数量多,影响比较大,因此一定会有系统的调研或试点,会有新的市场准入来监管。有没有类似的举措呢?回顾2016年住建部出台的相关政策,与“减少资质认定”相关的有一个,就是劳务资质!
试点先行

2016年4月,住建部下发文件,同意在浙、皖、陕3省开展劳务用工改革试点。

5月,浙江、安徽、陕西3省陆续公布《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安徽: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
浙江: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陕西: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发展小微建筑专业技能企业。
2017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吴慧娟司长一行,到安徽就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调研。

通过安徽调研,坚定了在全国推广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信心。

此次,国务院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
预计,近期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筑劳务用工改革,是大概率事件!劳务资质或将逐步弱化,直至取消!
劳务用工改革

目前,综合国务院《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3省试点方案,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主要有3大方面的变动:
1、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
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还将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这样一来,新的监管方式就基本成型了,以实力作为评判标准,更具公平性。完全可以取代劳务资质,成为新的市场准入门槛。
2、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
安徽省在试点中提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升级为专业承包企业;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并做专做精。这些专业作业企业,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3、鼓励企业培养专业技术工人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
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谁用工、谁培训”。
(其中,浙江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5%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最终,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制度。
施工企业如何用工?

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立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制度”。
未来,施工企业的劳务用工主要有几个来源:
1、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骨干技术工人,成立独资或控股的专业作业企业。
3、外部用工,同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4、信息化劳务市场。国务院提出,要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将陆续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系统。未来的劳务用工供求信息, 都会在这些平台上进行。
5、劳务派遣。
现存劳务企业怎么办?

一旦“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完善,将“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并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这种新的监管方式,就可以取代劳务资质,成为新的市场准入门槛。
目前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类施工劳务作业”。而国务院在《意见》中提出,要培养专业人才、高素质建筑工人、发展专业作业企业。
因此,在安徽、浙江的试点方案中,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建市函[2016]75号 
浙江、安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要求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浙建建[2016]32号)、《关于上报<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建市[2016]54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上报我省建筑业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建字[2016]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请你们分别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组织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1日

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建筑劳务用工形式,建立一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施工企业为主、以专业作业企业为辅的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传统建筑劳务监管方式、用工方式和作业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用工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总体目标。着力破除当前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束缚阻碍,探索建立专业化、产业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充分利用安徽建筑劳务大省和人力资源优势,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组织形式、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以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结构多样化、发展专业化为目标,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组织有序、规范发展的建筑用工管理体系,为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工程品质提供支撑动力。
(三)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坚持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企业自愿、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与实践探索相结合,为全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取消建筑劳务资质。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
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三)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四)明晰“三方”用工关系。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改革政策支持力度。将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班组长组建的小微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行工程履约担保、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制度,改革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缴方式,探索建立建筑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行业政策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参加施工的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的,享受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待遇。
(二)推进建筑农民工市民化。探索建立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务工人员纳入保障对象,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和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三)抓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培训机构,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人职业培训制度以及将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创建实训基地等方式,为建筑业输送更多合格的产业工人。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和落实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四)加强建筑作业市场监管。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工人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信息。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实现施工项目全覆盖。完善建筑劳务用工违法违规查处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强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经营行为和建筑劳务用工行为的监管,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启动问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改革方案。4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方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5月份,出台《安徽省建筑劳务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改革试点信息,开展宣传发动,组织推介活动,争取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优先安排信誉良好的建筑劳务作业企业承接建筑劳务作业,保证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早见成效、早出成果。
(二)开展信息登记。6月份起,各类建筑劳务企业按商事改革规定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工商注册。各市、县建立建筑劳务作业企业和用工管理信息平台,2017年底前实现建筑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登记管理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指导各市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试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每季度召开一次试点工作调度会,每半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劳务企业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完善本地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本地改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工作机构成立情况及日常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健全信息报送渠道,各市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机构每季度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报一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引起全社会对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高度重视,及时宣传改革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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