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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进口设备免税

来源:注册劳务公司    发布日期:2017-11-16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联系电话:63212810-2806申办材料:一、进口设备免

  办理机构: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63212810-2806

  申办材料:

  一、 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允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日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基本建设和间接利用外资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并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付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办理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由项目主管单位审定后向市计委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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