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投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案例一、投资形式(1)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2)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3)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
外资投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案例
一、投资形式
(1)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2)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3)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4) 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二、经营范围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1) 吸收公众存款;
(2)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 办理国内外结算;
(4)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5)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6) 从事同业拆借;
(7) 从事银行卡业务;
(8) 提供信用服务及担保;
(9) 提供保管箱服务;
(10)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1)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12)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1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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