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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的税务登记办理流程

来源:注册劳务公司    发布日期:2017-11-03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 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的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③ 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

  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一)您应需要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二) 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填写《税务登记表》有哪些要求

  无论是内资单位,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填表时请您注意:

  (一)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填写;

  (二)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遇有选项的栏目,请您划“√”选项,且只能选一项。

  (四)标有“*”号的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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